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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嗆馬學生遭居留!該好好唸書的是警察,不是學生!

98.3.6,馬總統從嘉義搭高鐵回台北的時候,一名18歲的高三林姓學生在高鐵站隔空喊了「馬英九下台」,立刻遭警方帶至警局,要求留下年籍資料,並以書面交代嗆聲理由,員警還要他把書唸好,別管政治。

但需要好好唸書的,真的是學生嗎?

撇開抽象的憲法基本權及比例原則不談,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能對人進行身分查證的情形只有6種,分別是: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請問,
嗆馬有任何犯罪之虞嗎?
有危害馬總統人身之具體危險嗎?
是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嗎?
顯然都不是!
如此,
警察根本無權對該高中生進行身份查證!

再者,就算認為高中生嗆馬有犯罪嫌疑、會影響重大公共安全,有必要查證身份好了,
依同法第7條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所以,
如該名學生未拒絕說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
或已提出身分證,
警察也不能將該學生帶回警局查證身份或交代嗆聲理由。

由此可知,警察的行為恐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之規定,若非恣意擴權,就是對警察職權行使法認識不清,豈有資格要求他人好好唸書?

此一新聞經披露後,引發綠營一陣撻伐。

對此,警方解釋,由於學生未成年,當時是通知家長領回,
學生寫的資料,家長也有看過簽名,
一切是照程序在走,不知道怎麼會招來批評
未來會改進執勤技巧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如此明顯,還說一切依程序在走,只要檢討執行技巧就好了,

看來該好好唸書的是警察,不是學生!

(新聞資料來源: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310/1475924.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2/138-24213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