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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自由發揮-歡迎光臨

這是自由發揮(李伯恩+阿達)新歌「歡迎光臨」的MV,
歌詞在一連串的碎碎念後,突然爆出的那一句「所以你去死吧」
真是畫龍點睛的點出人們對老闆、把不到妹、貧富不均...的滿腹怨氣啊!
滿有趣的,
點下去看看吧!

自由發揮--歡迎光臨
希望聽完之後,你的怨氣能被他們的「怨氣垃圾車」通通載走!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蘇建和案再更二審無罪

案發於80.3.24的蘇案, 
從84.2.9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死刑定讞;
歷經三次非常上訴駁回;
二次聲請再審,於89.5.19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92.1.13高院判決三人無罪(是三人首次獲得無罪判決);
92.8.8最高法院撤銷再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96.6.29高院再更一審又改判三人死刑,
96.11.1最高法院撤銷再更一審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99.11.12
高院再更二審再次判決三人無罪。

本次判決三人無罪最主要的理由在於:
被告蘇建和的自白是出於刑求(其餘二人則無法證明有被刑求),而被告三人與共犯王文忠、王文孝對案發經過的陳述相互矛盾,尚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認定事實。
本次判決主要採信李昌鈺博士下列鑑定結論:
1.現場有大量完整、沒有人體阻擋的血跡噴濺痕,顯示現場並無多人在場。
2.現場狹窄,四名被告
(王文孝及三名被告)加上兩名被害人,難以同時在現場舞刀弄棍。
3. 現場只採到王文孝一人的血指紋,沒有被告三人的血指紋。

因此認定被告三人並不在場,判決三人無罪。


雖不知檢方是否會以李昌鈺現場重建的誤差作為上訴理由,
但從84.2.9三人被判決死刑定讞以來,已經獲得二次無罪判決來看,本案確實疑點重重,絕不可驟然判決死刑,甚至執行死刑。
足以證明許多網友所謂「死刑定讞案件,乃諸多法官求其生不可得,罪無可逭,皆應即刻執行」云云,不過是一種與事實不合的假設而已!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反對司法院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

法官不是神,
案發時也不在現場,
只能根據事後所呈現的證據,加上法官個人的知識經驗,反推事實發生的經過。
因此,對於案件的判斷通常不能百分之百的「毋枉毋縱」,

這時選擇「寧可錯放,不可誤殺」,是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精神。

所以,
因速審導致錯放,仍未抵觸「寧可錯放」之精神,尚可接受;
但因速審導致誤殺,則已經和「不可誤殺」的標準相抵觸,是不可接受的。

況且,
所謂無罪推定,是指關於犯罪事實,在證明犯罪事實已無合理懷疑前,應認為被告無罪。

因此,
當被告在一審被判有罪時,為了不冤枉人,不妨讓其繼續上訴,
讓上級法院確認關於其犯罪,是否確無合理懷疑存在。

反之,
當檢察官窮就國家公權力偵查,卻仍遭一審法官判決被告無罪時,
原則上就已證明關於被告之犯罪,仍有可合理的懷疑存在(此項懷疑已取得一審法官的背書),
此時檢察官原則上就應收手,不應繼續將被告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折磨。

不幸的是,
司法院所研擬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9條第2項竟規定: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
除前項情形外,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其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如此限縮被告上訴權,減少上級審檢視下級審事實認定有無違法的機會,
恐將提高因速審而誤殺的風險。

若是此項法律早早實施,
耗時9年,直到更七審才初獲判無罪,並於更八審無罪定讞的黃志成
恐怕早已因超過6年或歷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發回,
無從再以事實認定違法為由發回更審,死刑定讞!

為免此種悲劇發生,對於「刑事妥速審判法」實在要大大的加以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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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只想結案枉顧裁判品質,何來「妥速審判」? ─反對制訂「刑事妥速審判法」連署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