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80.3.24的蘇案,
從84.2.9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死刑定讞;
歷經三次非常上訴駁回;
二次聲請再審,於89.5.19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92.1.13高院判決三人無罪(是三人首次獲得無罪判決);
92.8.8最高法院撤銷再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96.6.29高院再更一審又改判三人死刑,
96.11.1最高法院撤銷再更一審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99.11.12高院再更二審再次判決三人無罪。
本次判決三人無罪最主要的理由在於:
被告蘇建和的自白是出於刑求(其餘二人則無法證明有被刑求),而被告三人與共犯王文忠、王文孝對案發經過的陳述相互矛盾,尚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認定事實。
本次判決主要採信李昌鈺博士下列鑑定結論:
1.現場有大量完整、沒有人體阻擋的血跡噴濺痕,顯示現場並無多人在場。
2.現場狹窄,四名被告(王文孝及三名被告)加上兩名被害人,難以同時在現場舞刀弄棍。
3. 現場只採到王文孝一人的血指紋,沒有被告三人的血指紋。
因此認定被告三人並不在場,判決三人無罪。
雖不知檢方是否會以李昌鈺現場重建的誤差作為上訴理由,
但從84.2.9三人被判決死刑定讞以來,已經獲得二次無罪判決來看,本案確實疑點重重,絕不可驟然判決死刑,甚至執行死刑。
足以證明許多網友所謂「死刑定讞案件,乃諸多法官求其生不可得,罪無可逭,皆應即刻執行」云云,不過是一種與事實不合的假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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