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與廢除死刑的爭論各有各的理由。
支持死刑最有力的理由在於:
嚇阻犯罪,降低犯罪率,以維護社會大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或表示一報還一報,才能稍微撫平被害家屬的哀慟。
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較常見的有:
奪人性命,既是不好的行為,任何人包括國家,都不應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
或是終身監禁即足以防止再犯,無更進一步剝奪其生命的必要等等…
其實從犯罪的嚇組效果來看,
死刑的嚇組力道高於終身監禁,應該是大多數人認同的看法(但實際效果,則有爭議);
且對窮兇惡極的殺人犯,判處死刑,也很難說與正義有違。
但死刑一經執行,即無從補救,
且「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尚無法完全排除司法誤判的可能; 以日本「免田榮冤獄案」(再審無罪確定)、「足利事件」(再審中)為例,若非被告被判死刑尚未執行,或是判無期徒刑而非死刑,豈有發現錯誤而予以彌補之機會?
未免有人因為司法誤判而喪失寶貴的性命,
實在不應驟然贊成死刑制度。
對於司法誤判的疑慮,
雖有死刑贊成者反駁表示:
司法誤判乃刑事訴訟之問題,不能因此無視死刑之價值,即不可因咽廢食云云;
BUT,
一來,
死刑的確定,必是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而來,不完美的刑事訴訟程序,必然產生誤判的風險,
因此,妄想將死刑與刑事訴訟誤判的可能切割,是對刑事訴訟制度的不瞭解。
或許有人會反駁表示:
開車會發生車禍,難道我們就不用開車嗎?
所以即便司法制度有誤判的風險,也不能完全放棄死刑。
這樣的反駁,看似有力,卻不盡合理。
因為當我們知道車子性能有其極限的同時,是否應該降低速度的追求,而非無視車子性能的限制,一路狂飆。
所以,當我們知道司法制度不完美的同時,是否可以考慮踩個煞車、減速一下,節制死刑這種高殺傷力的刑罰,以避免司法誤殺的情況發生?
當然,就如同減速不能保證車禍不再發生,任何刑罰(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也有誤判的風險;
但至少我們比較有機會在被告有生之年還給被告清白,甚至給他一筆賠償金、安頓餘生,稍事彌補司法對他的傷害,
而不是在被告死了之後,任何清白和補償對被告本人都已於事無補來的好。
易言之,死刑在立法政策上,尚有終身監禁等刑罰可為替代;而且死刑並非刑罰的全部,它只是眾多刑罰的一種,廢除死刑並不代表刑罰一盡被廢。
就如同我們不能因為高速公路設有速限,就說高速公路上已被禁止開車一樣。
因此,廢除死刑,嚇阻的力道或許會減少,但刑罰嚇阻犯罪的功能並不因此全面喪失。
二來,
支持死刑者,既然標榜支持死刑是要保障無辜之人的生命安全,
但因司法誤判而被判死刑之人,也是無辜的,
贊成死刑者豈可不正視誤判枉死之問題?
再者,死刑執行,雖可稍稍撫平被害家屬之哀慟,
但對於被誤判枉死之人的家屬,又有誰去撫平他們的傷痛?
因此,贊成死刑者,如對司法誤判枉死之問題視而不見,豈非對同是無辜者的性命及家屬厚此薄彼?
三來,
或許「我們會幻想,死刑那麼嚴重,法官一定會格外謹慎。如果不是罪證確鑿,怎麼會判死刑?但事實卻不是這樣。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註1)
因此,忽視司法誤判枉死的問題,不問司法程序能否做到毋枉毋縱,就貿然支持死刑,
甚至將無辜之人的生命視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犧牲,
這與古代殺人獻祭,以求國泰民安的「祭品」文化(註2)有何差別?
如再對照國人對司法信賴度不高的調查結果,卻又大力支持司法系統宣判並執行死刑,豈無以鄰為壑之嫌?
或者,講白一點,如果有一天政府對你說:我們知道有誤判的可能性,但死刑是為了社會安定,總有人要犧牲,你願不願意為國家犧牲(註3)?
支持死刑與否,確實是個難解的問題,
但忽視司法誤判的風險,一昧的支持死刑,
絕對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延伸閱讀:
註1:張娟芬,殺戮的艱難
註2:吳豪人,再見蘇案,蘇案再見——讓證據說話、法庭觀察側記
註3:陳玉潔,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賀瑞典「盜版黨」攻下歐洲議會席次!
「(路透斯德哥爾摩7日電)
根據今天公布的初步結果,因主張更大網路自由獲得選民認同,
瑞典的「盜版黨」(Pirate Party)已攻下一席歐洲議會議員席次。
在這項歐盟各國同步舉行的選舉中,盜版黨獲得瑞典7.1%選票,足夠分得一個議員席次。
該黨主張開放著作權管制、取消專利系統並降低網路監控。
盜版黨首席候選人恩格斯卓姆(Christian Engstrom)告訴路透(Reuters),
『這真是太奇妙了。這顯示許多人認為個人人格很重要,以及以正確方式處理網際網路與資訊社會問題的重要性。』
盜版黨原本是一個少為人知的單一議題社運人士團體,
但今年4月4位全球最大檔案共享網站「海盜灣」(Pirate Bay)經營者被法院判刑後,
它的受歡迎度大幅跳升。
中央社(翻譯)」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8/16/1kw85.html ;圖片出處: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Piratpartiet.svg 2009/6/8)
終於有人對鎮日濫用著作權保護,壟斷知識流通,
並動輒以保護著作權為由安置網路監控的著作權團體展開了有組織的反擊!
可喜,可賀!
根據今天公布的初步結果,因主張更大網路自由獲得選民認同,
瑞典的「盜版黨」(Pirate Party)已攻下一席歐洲議會議員席次。
在這項歐盟各國同步舉行的選舉中,盜版黨獲得瑞典7.1%選票,足夠分得一個議員席次。
該黨主張開放著作權管制、取消專利系統並降低網路監控。
盜版黨首席候選人恩格斯卓姆(Christian Engstrom)告訴路透(Reuters),
『這真是太奇妙了。這顯示許多人認為個人人格很重要,以及以正確方式處理網際網路與資訊社會問題的重要性。』
盜版黨原本是一個少為人知的單一議題社運人士團體,
但今年4月4位全球最大檔案共享網站「海盜灣」(Pirate Bay)經營者被法院判刑後,
它的受歡迎度大幅跳升。
中央社(翻譯)」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8/16/1kw85.html ;圖片出處: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Piratpartiet.svg 2009/6/8)
終於有人對鎮日濫用著作權保護,壟斷知識流通,
並動輒以保護著作權為由安置網路監控的著作權團體展開了有組織的反擊!
可喜,可賀!
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嗆馬學生遭居留!該好好唸書的是警察,不是學生!
98.3.6,馬總統從嘉義搭高鐵回台北的時候,一名18歲的高三林姓學生在高鐵站隔空喊了「馬英九下台」,立刻遭警方帶至警局,要求留下年籍資料,並以書面交代嗆聲理由,員警還要他把書唸好,別管政治。
但需要好好唸書的,真的是學生嗎?
撇開抽象的憲法基本權及比例原則不談,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能對人進行身分查證的情形只有6種,分別是: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請問,
嗆馬有任何犯罪之虞嗎?
有危害馬總統人身之具體危險嗎?
是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嗎?
顯然都不是!
如此,
警察根本無權對該高中生進行身份查證!
再者,就算認為高中生嗆馬有犯罪嫌疑、會影響重大公共安全,有必要查證身份好了,
依同法第7條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所以,
如該名學生未拒絕說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
或已提出身分證,
警察也不能將該學生帶回警局查證身份或交代嗆聲理由。
由此可知,警察的行為恐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之規定,若非恣意擴權,就是對警察職權行使法認識不清,豈有資格要求他人好好唸書?
此一新聞經披露後,引發綠營一陣撻伐。
對此,警方解釋,由於學生未成年,當時是通知家長領回,
學生寫的資料,家長也有看過簽名,
一切是照程序在走,不知道怎麼會招來批評,
未來會改進執勤技巧。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如此明顯,還說一切依程序在走,只要檢討執行技巧就好了,
看來該好好唸書的是警察,不是學生!
(新聞資料來源: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310/1475924.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2/138-2421357.htm)
但需要好好唸書的,真的是學生嗎?
撇開抽象的憲法基本權及比例原則不談,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能對人進行身分查證的情形只有6種,分別是: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請問,
嗆馬有任何犯罪之虞嗎?
有危害馬總統人身之具體危險嗎?
是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嗎?
顯然都不是!
如此,
警察根本無權對該高中生進行身份查證!
再者,就算認為高中生嗆馬有犯罪嫌疑、會影響重大公共安全,有必要查證身份好了,
依同法第7條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所以,
如該名學生未拒絕說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
或已提出身分證,
警察也不能將該學生帶回警局查證身份或交代嗆聲理由。
由此可知,警察的行為恐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之規定,若非恣意擴權,就是對警察職權行使法認識不清,豈有資格要求他人好好唸書?
此一新聞經披露後,引發綠營一陣撻伐。
對此,警方解釋,由於學生未成年,當時是通知家長領回,
學生寫的資料,家長也有看過簽名,
一切是照程序在走,不知道怎麼會招來批評,
未來會改進執勤技巧。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如此明顯,還說一切依程序在走,只要檢討執行技巧就好了,
看來該好好唸書的是警察,不是學生!
(新聞資料來源: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310/1475924.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2/138-2421357.htm)
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法律可以經濟分析嗎?
法學家認為法律的目的在於「正義」(或人性尊嚴)的實踐,
而正義的內涵除了效率之外,尚包含了平等、自由等價值的追求,
因此法學家難以接受以「效率」作為衡量法律問題的唯一基準。
其次,正義作為一個先驗的價值,需透過批判、辯證等「主觀」價值判斷的方式尋得;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特性、強調「客觀」的特質,在強調價值判斷的法學世界中似乎難有發揮的空間。
不過,法律學除了在闡明、辯證各種價值外,也花了不少精力處理利益(法益)權衡的問題,「比例原則」正是法學家權衡利益時最常使用的法則。
代表法律必須也在多種解決方法中尋找一種成本最低、效益最高、最有效率的選擇,
這與經濟學追求效率的精神是相通的。
可見「效率」也是法律追求的價值之一。
此外,任何立意良善的立法,如不能落實,也是枉然。
所以法律在執行面上的實踐,無疑是法學中一項重要的課題。
利用經濟分析對人類行為研究的成果預測法律實行後的影響,可以避免落得適得其反的後果。
所以經濟分析在重視價值判斷的法學中仍有揮灑的空間。
因此,囿於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特性,
有關價值判斷(尤其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價值)的問題,仍應交由法哲學、倫理學進行價值辯證判斷;
至於在價值判斷後如何有效落實,則不妨乞靈於經濟分析。
換言之,我們可以倫理學或法哲學形塑各種價值及其質量,
並將經濟分析當成是一個天平,用以衡量法律對各個價值的保護有無效率。
如此不但可以避免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缺點,也可以將經濟分析的優點帶入法學研究中。
綜上所述,基於法律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界限,
法律經濟分析能發揮多少功效,與所探討的法學領域大有關係。
若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在處理公平等價值判斷而非效率問題,經濟分析的適用範圍就顯得狹窄;
反之,所重視的若為效率,經濟分析則可大擅勝場。
而正義的內涵除了效率之外,尚包含了平等、自由等價值的追求,
因此法學家難以接受以「效率」作為衡量法律問題的唯一基準。
其次,正義作為一個先驗的價值,需透過批判、辯證等「主觀」價值判斷的方式尋得;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特性、強調「客觀」的特質,在強調價值判斷的法學世界中似乎難有發揮的空間。
不過,法律學除了在闡明、辯證各種價值外,也花了不少精力處理利益(法益)權衡的問題,「比例原則」正是法學家權衡利益時最常使用的法則。
代表法律必須也在多種解決方法中尋找一種成本最低、效益最高、最有效率的選擇,
這與經濟學追求效率的精神是相通的。
可見「效率」也是法律追求的價值之一。
此外,任何立意良善的立法,如不能落實,也是枉然。
所以法律在執行面上的實踐,無疑是法學中一項重要的課題。
利用經濟分析對人類行為研究的成果預測法律實行後的影響,可以避免落得適得其反的後果。
所以經濟分析在重視價值判斷的法學中仍有揮灑的空間。
因此,囿於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特性,
有關價值判斷(尤其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價值)的問題,仍應交由法哲學、倫理學進行價值辯證判斷;
至於在價值判斷後如何有效落實,則不妨乞靈於經濟分析。
換言之,我們可以倫理學或法哲學形塑各種價值及其質量,
並將經濟分析當成是一個天平,用以衡量法律對各個價值的保護有無效率。
如此不但可以避免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缺點,也可以將經濟分析的優點帶入法學研究中。

綜上所述,基於法律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界限,
法律經濟分析能發揮多少功效,與所探討的法學領域大有關係。
若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在處理公平等價值判斷而非效率問題,經濟分析的適用範圍就顯得狹窄;
反之,所重視的若為效率,經濟分析則可大擅勝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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