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正義的內涵除了效率之外,尚包含了平等、自由等價值的追求,
因此法學家難以接受以「效率」作為衡量法律問題的唯一基準。
其次,正義作為一個先驗的價值,需透過批判、辯證等「主觀」價值判斷的方式尋得;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特性、強調「客觀」的特質,在強調價值判斷的法學世界中似乎難有發揮的空間。
不過,法律學除了在闡明、辯證各種價值外,也花了不少精力處理利益(法益)權衡的問題,「比例原則」正是法學家權衡利益時最常使用的法則。
代表法律必須也在多種解決方法中尋找一種成本最低、效益最高、最有效率的選擇,
這與經濟學追求效率的精神是相通的。
可見「效率」也是法律追求的價值之一。
此外,任何立意良善的立法,如不能落實,也是枉然。
所以法律在執行面上的實踐,無疑是法學中一項重要的課題。
利用經濟分析對人類行為研究的成果預測法律實行後的影響,可以避免落得適得其反的後果。
所以經濟分析在重視價值判斷的法學中仍有揮灑的空間。
因此,囿於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特性,
有關價值判斷(尤其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價值)的問題,仍應交由法哲學、倫理學進行價值辯證判斷;
至於在價值判斷後如何有效落實,則不妨乞靈於經濟分析。
換言之,我們可以倫理學或法哲學形塑各種價值及其質量,
並將經濟分析當成是一個天平,用以衡量法律對各個價值的保護有無效率。
如此不但可以避免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缺點,也可以將經濟分析的優點帶入法學研究中。

綜上所述,基於法律經濟分析價值盲目的界限,
法律經濟分析能發揮多少功效,與所探討的法學領域大有關係。
若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在處理公平等價值判斷而非效率問題,經濟分析的適用範圍就顯得狹窄;
反之,所重視的若為效率,經濟分析則可大擅勝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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