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音頭,在日本民謠中,是指一人主唱,而由和聲者齊聲對唱的歌謠。
是日本自古以來就存在的一種樂曲形式。
1932年,東京音頭原先是以「丸之內音頭」為名製作,在日比古公園的盂蘭盆舞大會中發表。
該盂蘭盆舞大會是日比古百貨的廣告活動,只要在該百貨購買浴衣就能參加。
「丸之內音頭」的唱片是由勝利唱片公司發行,
A面是由藤本二三吉演唱,B面是由三島一聲演唱。
二三吉演唱的部分後來移籍到哥倫比亞唱片行。
1933年,為了能讓全體東京市民演唱而更改歌名及歌詞,
經小唄勝太郎、三島一聲演唱後灌製成唱片後,引爆大流行。
小時候曾聽阿嬤放過這首歌,當時不知道這首歌叫做東京音頭,
只是對歌曲中「唷咿、唷咿」的愉快旋律覺得十分有趣。
另外,日本職棒養樂多燕子隊,也是以此作為加油歌曲。
東京音頭(Tokyo Ondo)
西條八十 作詞
中山晋平 作曲
歌詞
(一)ハア 踊り踊るなら チョイト 東京音頭(ヨイヨイ) 花の都の 花の都の真ん中で (サテ)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二)ハア 花は上野よ チョイト 柳は銀座(ヨイヨイ) 月の隅田の 月の隅田の屋形船 (サテ)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三)ハア 幼なじみの チョイト 観音様は(ヨイヨイ) 屋根の月さえ 屋根の月さえ懐かしや (サテ)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四)ハア 西に富士ヶ嶺 チョイト 東に筑波(ヨイヨイ) 音頭とる子は 音頭とる子は真ん中で (サテ)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五)ハア 寄せて返して チョイト 返して寄せる(ヨイヨイ) 東京繁昌の 東京繁昌の人の波 (サテ)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ヤートナソレ ヨイヨイヨイ)
還有專屬舞步(為何覺得有種志村健的FU~XD):
東京音頭の踊り方。
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聲援野草莓
「THEY FIRST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帶走共產黨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接著他們帶走猶太人,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後來他們帶走工會成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此後他們帶走天主教徒,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我仍然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THEN THEY CAME for me,
最後,他們來帶走我,
And by that time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up.
我想反抗,但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話了。」
(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二次大戰後的懺悔文)
大法官解釋第445號明示: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
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
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因此,政府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讓他們「有效傳達意見」。
所以,如果隔得太遠、禁制太多,讓抗議者無法將抗議聲音送達陳雲林,
就是執法過當,違反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之意旨。
不料,在解嚴20年後,
馬政府對於人民抗議陳雲林竟以維安為由,
採取諸如:
淨空高速公路車道;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
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
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
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
都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等
一連串無限擴張封鎖區域,甚至對封鎖線外人民施暴的舉措,
嚴重違反憲法第14條的基本人權。
為免整個社會逐漸喪失發聲及彼此聲援的管道,爰為文抗議!
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帶走共產黨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接著他們帶走猶太人,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後來他們帶走工會成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此後他們帶走天主教徒,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我仍然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THEN THEY CAME for me,
最後,他們來帶走我,
And by that time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up.
我想反抗,但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話了。」
(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二次大戰後的懺悔文)
大法官解釋第445號明示: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
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
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因此,政府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讓他們「有效傳達意見」。
所以,如果隔得太遠、禁制太多,讓抗議者無法將抗議聲音送達陳雲林,
就是執法過當,違反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之意旨。
不料,在解嚴20年後,
馬政府對於人民抗議陳雲林竟以維安為由,
採取諸如:
淨空高速公路車道;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
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
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
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
都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等
一連串無限擴張封鎖區域,甚至對封鎖線外人民施暴的舉措,
嚴重違反憲法第14條的基本人權。
為免整個社會逐漸喪失發聲及彼此聲援的管道,爰為文抗議!
好里見,壞財前;壞財前,好里見?
在日劇白色巨塔中,有一幕談到里見、財前對癌末病人林田加奈子的處置。
里見醫師雖知林田難以治癒,仍竭盡院內各項資源,不放棄任何延長林田壽命的機會,甚至一再請求財前醫師幫忙;但財前向里見表示林田無治癒可能,任何外科治療都毫無意義 ,認為醫療資源不應該讓費在沒有治癒可能的病患身上。到此,一般人大概都會財前太勢利,而比較認同里見的作法。
但在法院,對於勝訴機率不高的案件,律師若仍上窮碧落下黃泉的查證,企圖從中找出無罪可能時,被告大概會被指摘為飾詞狡辯、浪費司法資源、態度惡劣,必須從重量刑,以遏阻浪費司法資源的歪風。彷彿訴訟經濟才是訴訟法的唯一指導原則。
如此,在白色巨塔中,為病患利益上窮碧落下黃泉的好醫師里見,若是穿上法袍,恐被評價為浪費司法資源的壞律師;在白色巨塔中,因經濟考量而遭人責難的財前醫師,若是穿上法袍,是否就能鹹魚大翻身,而被評為勵行訴訟經濟的好律師!?
里見醫師雖知林田難以治癒,仍竭盡院內各項資源,不放棄任何延長林田壽命的機會,甚至一再請求財前醫師幫忙;但財前向里見表示林田無治癒可能,任何外科治療都毫無意義 ,認為醫療資源不應該讓費在沒有治癒可能的病患身上。到此,一般人大概都會財前太勢利,而比較認同里見的作法。
但在法院,對於勝訴機率不高的案件,律師若仍上窮碧落下黃泉的查證,企圖從中找出無罪可能時,被告大概會被指摘為飾詞狡辯、浪費司法資源、態度惡劣,必須從重量刑,以遏阻浪費司法資源的歪風。彷彿訴訟經濟才是訴訟法的唯一指導原則。
如此,在白色巨塔中,為病患利益上窮碧落下黃泉的好醫師里見,若是穿上法袍,恐被評價為浪費司法資源的壞律師;在白色巨塔中,因經濟考量而遭人責難的財前醫師,若是穿上法袍,是否就能鹹魚大翻身,而被評為勵行訴訟經濟的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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