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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聲援野草莓

「THEY FIRST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帶走共產黨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接著他們帶走猶太人,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後來他們帶走工會成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此後他們帶走天主教徒,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我仍然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THEN THEY CAME for me,
最後,他們來帶走我,
And by that time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up.
我想反抗,但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話了。」
(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二次大戰後的懺悔文)

大法官解釋第445號明示: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
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
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因此,政府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讓他們「有效傳達意見」。
所以,如果隔得太遠、禁制太多,讓抗議者無法將抗議聲音送達陳雲林,
就是執法過當,違反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之意旨。

不料,在解嚴20年後,
馬政府對於人民抗議陳雲林竟以維安為由,
採取諸如:
淨空高速公路車道;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
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
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
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
都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等
一連串無限擴張封鎖區域,甚至對封鎖線外人民施暴的舉措,
嚴重違反憲法第14條的基本人權。

為免整個社會逐漸喪失發聲及彼此聲援的管道,爰為文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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