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與廢除死刑的爭論各有各的理由。
支持死刑最有力的理由在於:
嚇阻犯罪,降低犯罪率,以維護社會大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或表示一報還一報,才能稍微撫平被害家屬的哀慟。
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較常見的有:
奪人性命,既是不好的行為,任何人包括國家,都不應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
或是終身監禁即足以防止再犯,無更進一步剝奪其生命的必要等等…
其實從犯罪的嚇組效果來看,
死刑的嚇組力道高於終身監禁,應該是大多數人認同的看法(但實際效果,則有爭議);
且對窮兇惡極的殺人犯,判處死刑,也很難說與正義有違。
但死刑一經執行,即無從補救,
且「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尚無法完全排除司法誤判的可能; 以日本「免田榮冤獄案」(再審無罪確定)、「足利事件」(再審中)為例,若非被告被判死刑尚未執行,或是判無期徒刑而非死刑,豈有發現錯誤而予以彌補之機會?
未免有人因為司法誤判而喪失寶貴的性命,
實在不應驟然贊成死刑制度。
對於司法誤判的疑慮,
雖有死刑贊成者反駁表示:
司法誤判乃刑事訴訟之問題,不能因此無視死刑之價值,即不可因咽廢食云云;
BUT,
一來,
死刑的確定,必是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而來,不完美的刑事訴訟程序,必然產生誤判的風險,
因此,妄想將死刑與刑事訴訟誤判的可能切割,是對刑事訴訟制度的不瞭解。
或許有人會反駁表示:
開車會發生車禍,難道我們就不用開車嗎?
所以即便司法制度有誤判的風險,也不能完全放棄死刑。
這樣的反駁,看似有力,卻不盡合理。
因為當我們知道車子性能有其極限的同時,是否應該降低速度的追求,而非無視車子性能的限制,一路狂飆。
所以,當我們知道司法制度不完美的同時,是否可以考慮踩個煞車、減速一下,節制死刑這種高殺傷力的刑罰,以避免司法誤殺的情況發生?
當然,就如同減速不能保證車禍不再發生,任何刑罰(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也有誤判的風險;
但至少我們比較有機會在被告有生之年還給被告清白,甚至給他一筆賠償金、安頓餘生,稍事彌補司法對他的傷害,
而不是在被告死了之後,任何清白和補償對被告本人都已於事無補來的好。
易言之,死刑在立法政策上,尚有終身監禁等刑罰可為替代;而且死刑並非刑罰的全部,它只是眾多刑罰的一種,廢除死刑並不代表刑罰一盡被廢。
就如同我們不能因為高速公路設有速限,就說高速公路上已被禁止開車一樣。
因此,廢除死刑,嚇阻的力道或許會減少,但刑罰嚇阻犯罪的功能並不因此全面喪失。
二來,
支持死刑者,既然標榜支持死刑是要保障無辜之人的生命安全,
但因司法誤判而被判死刑之人,也是無辜的,
贊成死刑者豈可不正視誤判枉死之問題?
再者,死刑執行,雖可稍稍撫平被害家屬之哀慟,
但對於被誤判枉死之人的家屬,又有誰去撫平他們的傷痛?
因此,贊成死刑者,如對司法誤判枉死之問題視而不見,豈非對同是無辜者的性命及家屬厚此薄彼?
三來,
或許「我們會幻想,死刑那麼嚴重,法官一定會格外謹慎。如果不是罪證確鑿,怎麼會判死刑?但事實卻不是這樣。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註1)
因此,忽視司法誤判枉死的問題,不問司法程序能否做到毋枉毋縱,就貿然支持死刑,
甚至將無辜之人的生命視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犧牲,
這與古代殺人獻祭,以求國泰民安的「祭品」文化(註2)有何差別?
如再對照國人對司法信賴度不高的調查結果,卻又大力支持司法系統宣判並執行死刑,豈無以鄰為壑之嫌?
或者,講白一點,如果有一天政府對你說:我們知道有誤判的可能性,但死刑是為了社會安定,總有人要犧牲,你願不願意為國家犧牲(註3)?
支持死刑與否,確實是個難解的問題,
但忽視司法誤判的風險,一昧的支持死刑,
絕對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延伸閱讀:
註1:張娟芬,殺戮的艱難
註2:吳豪人,再見蘇案,蘇案再見——讓證據說話、法庭觀察側記
註3:陳玉潔,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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